本报讯(记者 徐艳红)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方面提出20项具体措施,明确提出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
《意见》提出,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要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意见》指出,要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