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晶
近日,国家卫生委、国家发改委等17个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领域的政策,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了多项具体举措缓解部分群众“不敢生、不想生”的难题,相关措施如何落到实处?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请他们来解读。
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告诉记者,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级各部门,从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三个方面,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的来说,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起步较晚,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才达到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进一步介绍,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各方面的研究,包括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所以,为了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下功夫。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郝福庆解释。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拥有一个健康的宝宝,并且保证他们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家庭的心愿。现在,优生优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但如何实现优生优育依然是很多人的苦恼。
“优生优育工作在减少婴幼儿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等方面肩负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和使命。”杜希学说,《指导意见》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包括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等诸多方面。具体来说,国家将从以下方面着手努力:
一是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为核心,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不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在这次《指导意见》中,明确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
二是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按照相关规划,不断推进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儿科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儿童重大与危重疾病规范化诊疗水平。
三是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模式,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2021年印发了《不孕不育防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在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茜看来,《指导意见》也明确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的量化指标,这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保健体系,缓解儿童看病就医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孕产妇的新需求,《指导意见》提出,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减轻生育养育负担
人口生育是一项涉及多重因素的系统工程,人口要素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发展中最核心的变量。
对于统筹推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问题,郝福庆表示,人口生育不仅是关系你我的家事,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国事。这个问题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不能就人口谈人口,就生育来谈生育,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将积极生育支持的措施融入各项工作。
“具体来说,一是纳入发展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对此已经作出了专门部署,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特别是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方方面面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二是完善政策体系。聚焦婴幼儿无人照料的关键痛点,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的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三是实施专项工程。为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了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支持省级妇产、儿科以及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等。”郝福庆介绍。
作为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津贴的领取也备受关注。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关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未婚已育女性能否领取生育津贴的问题,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