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关注

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努力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目标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8月31日   第 12 版)

李晓峰

一是突出重点群体。主要是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残疾人。这3类残疾人群在就业上竞争更大、渠道更窄、更加急迫,需要拿出针对性、个性化的扶持措施。要摸清底数。通过实地走访、社会调查等方式,了解掌握本地区内残疾人特别是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农村残疾人就业失业状态和就业创业需求,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加强数据管理和动态更新,夯实就业服务工作基础。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一方面,要加大教育投入。建设高素质的教师人才队伍,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并结合残疾人的实际学习与发展需求等创建教育培训系统,以免影响其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要减轻学习负担。结合残疾人的经济条件与家庭情况等制定教育优惠政策,适当地减免学杂费,创建专业化的服务机制,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另外,地方政府还应帮助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推荐、岗位招聘等直通机制,尽量减少残疾人就业环节、拓宽就业渠道。

三是完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基本建立起了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太过笼统,且主要是以正面促进就业为主,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追责规定的并不多,使得法治刚性不足,执行落实大打折扣。比如,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基本上没有落实,一些地区和用人单位从户籍上对残疾人就业进行限制,对残疾人的外貌、语言、身体等提出不合理要求,从而限制了残疾人竞争相关工作岗位。为此,在立法保障上,需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权的立法保障体系。在司法保障上,需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权司法保障体系,追究、惩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的行为。比如,建立残疾人诉讼代理制度、特殊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对象范围,保障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等。

四是抓实规定动作。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就业困难、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提升等10项行动,力争3年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同时,规范了政策、资金、信息和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条件。为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残疾人工作组织,要持续加强残疾人就业宣传,深入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送温暖”活动,及时帮助残疾群众和用人单位知晓政策、享受政策。要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落实措施,丰富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帮扶形式,加大对下督促指导力度,加大无障碍就业环境创建力度,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力度,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必须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努力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要维护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加强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工作指导,督促他们依法为残疾员工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以及合理便利,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同时,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发言人系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原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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