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范文杰)“关于反映您的问题线索我们已经核查清楚,与事实不符,今天,我们代表区纪委为您当面澄清说明,同时我们会向您单位党组织发函说明,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不要有思想包袱,一如既往抓好分管工作。”
这天,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派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组在对反映红寺堡区某卫生机构负责人的问题线索核查完毕后,发现举报内容失实,存在恶意诋毁、攻击被反映人的情形。据此,该纪检监察组及时启动澄清正名机制,通过与被检举人当面谈话澄清,向其所在党组书面发函正名的形式澄清了检举事实,给予被反映人正面的支持和鼓励。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群众检举揭发了不少违纪违法问题。但也存在一些恶意举报,分散了纪检监察机关精力,浪费了办案资源,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主动作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宁夏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既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办法》对认定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诬告陷害主要是指检举控告人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由本人或者指使、雇佣他人,故意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网络发帖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影响选拔任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伪造材料、捏造事实等八种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且具备可查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程序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查处。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前期因受到不实举报,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现在组织为我召开会议澄清正名,让我放下包袱,倍感轻松,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地工作,用实际行动回报组织的信任。”采访中,宁夏一名干部被失实举报存在吃拿卡要问题,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澄清正名后,这名干部激动地说。
截至2022年底,宁夏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为388名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联合组织部门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开展调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为真正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