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生效后,我国气候立法明显提速,但‘双碳’规范依据仍然停留在国家政策层面,缺失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立法。碳达峰的时间紧迫,急需通过政策引领向法治保障转变,从‘碳法规’‘碳法律’‘碳法治’三个层面协同发力,以法治力量推进‘碳治理’落地见效。”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说。
完善“碳法规”,形成健全有效的政策之法。巩富文认为,应尽快完善低碳排放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完善前置性、过渡性和结果性管理法规,分别建立碳排放强度控制、总量控制、碳排放规划、碳排放标准化、碳排放准入制度法规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市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税调节管理、气候投融资管理等法规体系,碳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低碳产品政府采购、超标排放责任追究等法规体系。
健全“碳法律”,提供可资裁判的规则之法。巩富文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现减污降碳一体化。统一“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减排联合管控;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化。该法是统领“双碳”目标实现的基础性法律,可对“双碳”目标的基本原则、减缓与适应制度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将碳排放标准、碳排放评价、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权交易等关键制度纳入其中;建议修改完善其他相关法律,促进实现“双碳”目标协同化。
推进“碳法治”,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治理之法。巩富文建议,推进减污降碳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法治化。如制定清洁生产生活的“促进法”,实现社会生产生活消费领域低碳化;制定规制市场的“引导法”,实现市场交易绿色化;编订纂修“生态环境法典”,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法治化。
本报记者 徐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