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评论

强化科普激励保障 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

王桂林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7月06日   第 03 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历史性地将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部署。这为新时期科普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创新的一翼,科普高质量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的应有之义,更是培养支撑科技强国建设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起实施,科技部今年4月组织修订工作。新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增设科普活动、科普人员专章,内容比较全,总体上还是侧重于“管”的层面。科普是“事业”、是“责任”,但是做好事业需要强大“动力”,勇担责任也需持续“激励”。这也是笔者基于工作实践的感悟。

强化激励保障,推动科技人员“自觉参与”科普工作。长期以来,科技人员从事科普被一些单位视为“不务正业”。修订稿虽明确了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的科普责任,但却没有从制度上对科技人员从事科普设立激励和保障条款,建议在立法中予以强化。如在科普人员专章中明确科普人员的定义及其权利;建立科普职称序列,完善科普从业者的职业上升通道,鼓励把科普工作成效作为职称评聘和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普工作的时间计入工作量,并允许获得相应的报酬;建议增加开展科普任务的经费保障,相关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科普活动情况可作为项目评价的内容在项目验收时予以认定。

设立科技开放日,为高端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提供展示平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同时也是高端科普资源的供给者。但实际工作中很多科研成果、国之重器仍是“养在深闺无人知”。修订稿虽规定了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向公众开放科普资源的相关条款,但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细化。建议在科普活动专章中增加设立全国科技开放日的条款,将每年5月份第三个星期六定为全国科技开放日,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基地、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具有科普功能、非涉密的实验室等科技场所和设施,在开放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对企业从事科普予以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科普。修订稿中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也规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发展科普事业,但没有专门条文对支持科普产业作出规定。建议结合科普事业特点,明确对于科普旅游、科普出版、科普影视、新媒体科普等产业予以支持;对企业等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服务收入予以税收优惠。并增加制定科普税收优惠配套细则的要求,确保该举措落地实施。

新时代呼唤新科普。修订科普法,建立健全科普激励机制,推动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翼理论”的重要举措,必将推动我国科普工作上新台阶,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强大支撑。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广州市委会主委、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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