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期、窗口期。为此,建议:
制定海洋碳汇相关法律法规。海洋储存了地球上约93%的二氧化碳,是地球上最大的碳库。我国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1.8万公里的大陆岸线及670万公顷的滨海湿地,为海洋碳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洋生态碳汇的法律属性和权属边界,为海洋碳汇的开展提供上位法支持。同时,制定出台海洋碳汇发展规划和发展行动方案,系统谋划我国海洋碳汇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
加快节能环保领域标准修订。立足国内产业发展实际,对标国外先进水平,开展节能环保领域标准提标修订,适度提高能耗限额、设备能效和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国家标准,持续释放标准对企业用能行为的引导力和约束力。同时,鼓励结合实际出台地方节能环保标准,并探索将地方标准作为项目引进落地的重要依据。
推动绿色要素资产化。加快研究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等绿色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允许企业将绿色低碳改造形成的节能节水、减污降碳等绿色指标资产化,参加市场交易获取绿色收益,形成绿色低碳、节能减排改造正向反馈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推广四川、福建、广东等地先进经验,加快构建碳金融市场体系,谋划碳金融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确立碳金融市场发展体系,搭建碳金融市场管理和服务架构,建立统一交易平台。
探索碳税征收。加快碳税实施研究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开征碳税研究,对碳税的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进行具体研究论证,推进碳税的实施和征管。同时统筹协调碳税与现有税种,加强与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协同,保持宏观税负不变。从碳税和碳市场两个层面入手,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两高”行业主要由碳交易进行覆盖,对于碳交易无法覆盖的行业开征碳税,避免对同一排放源或企业造成双重负担,同时关注适用不同调控政策的企业之间产生的成本负担不公平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相对公平的碳减排成本政策环境。
探索设立“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行政区的“碳达峰”“碳中和”“减碳”等工作。同时,制定完善的、通俗易懂的“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