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英杰)今年2月,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围绕校外培训相关事宜强调: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条例》特别就校外培训资质问题展开说明: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条例》发布后,受到各界关注。但有些媒体和民众对《条例》出现了错误解读。如将《条例》所强调的“以中小学生和3-6岁儿童为对象”误读为“《条例》涉及对象不包括高中阶段学生”“高中阶段的校外培训要全面放开”等错误信息。考虑到相关误读可能会错误引导大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与教育部相关司局围绕该《条例》进行了专题沟通。2月18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其官网上专门发布消息呼吁:请勿误读《条例》。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表示,《条例》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既非“收紧”也非“放开”。对于学科类机构仍执行中央“双减”精神,不审批新的机构,督促现有机构依法经营,防止泛滥并制造教育焦虑。对于非学科类机构,各地可依规审批新的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培训质量,推动合理定价,使之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现正处于征集意见时间内。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谨代表教育部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