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简称“普惠性服务”),回应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高层次需求,是国民福利水平升级的体现。与基本公共服务相比,普惠性服务的供需矛盾更突出,传统公益性服务的方式不适用,需要政府与市场协同,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探索行之有效的服务建设运营模式。实践中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厘清含混的观念认识,释放市场潜能,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普惠性服务行稳致远。为此,建议:
首先,要澄清认识。
一是理解普惠性服务的“公益性”。政府提供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其“公益性”体现在需要政府予以公共资源的保障,包括配置公共资源(如公用场地)、财政投入(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等),但并非“不得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需要采取以政府有限合理的投入、由市场化运营的模式,政府与市场分工合作实现服务。
二是松“低价”之箍。低价,并非必须低于市场价,而是一种“平价”,“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当”。因财政的投入,普惠目标人还享受到服务补助(如优惠券),即为“低价”。但此“优惠”受当地财力限制,因此低价有下限。只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遵循市场规律,无须价格干预,合理的“低价”自在其中。
三是厘定“购买服务”边界。明确:买方出资,包括了各级投入的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总和;购买内容,是指定要求的、经营机构所能提供的部分服务,并非也无法买断其全部经营成果。在此基本共识下,政府部门与经营主体各司其职、各得其利,在满足购买协议的前提下,承认经营主体获取经营溢出的利益。
其次,要改进政府与市场的合作方式。
一是显化普惠性服务的公共投入。各级政府补贴、奖励,公共资源配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都应统筹计入公共投入,并规范各项普惠性服务的年度支出及其用项。让各级财力投入的用项明白、投入可控,确保政府投入不偏离服务目的。购买的服务可核算、成本锁定,经营主体的得益与责任清晰,也可避免其推诿经营不善的责任。
二是完善“服务协议”。包括明确:财政投入数额、方式,公共资源配置的内容、使用形式;“普惠”服务的水准(按照当地财政及公共资源可承担的能力,由市场价格来推算,协商设定);普惠目标人群优惠的力度(由公共资源和财政投入等加权折算价位),并规定优惠在目标群体享用服务之时兑现,即目标人才能享“低价”,以防止服务目标失准。
三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财政投入和场地、设施协调落实等之外,还要对各项能够加大服务供给的建设需要(如连锁经营、老人助餐之中央厨房配备等)予以积极支持。同时,要更加注重运营监管,包括监督服务协议执行,还针对服务类型倾斜式加强特别监管,如老人助餐,要优先保障食材可靠、餐品安全,防止价格欺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