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乡村振兴

筑牢我国粮食安全的法治基石

——全国政协委员解读护航“天下粮仓”的保障法

本报记者 李元丽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6月18日   第 09 版)

风吹麦浪,满地金黄。时下,全国小麦陆续进入集中收获期,各地农民抢抓农时,力保夏粮颗粒归仓,夯实全年粮食丰收基础。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粮食安全保障以“法”的形式出现,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作为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确保种粮农民有钱赚上,有哪些体现?如何推动该法更好实施,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发力?围绕这些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程永波,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国家粮食储备局原局长赖应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这部法出台正当其时

记者:悠悠万事,吃饭为大,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粮食安全保障以“法”的形式出现,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将发挥哪些重要作用?

程永波: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实施对于确保粮食储备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它首次明确了粮食储备的重要性,并确立了其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的核心地位。该法着重强调了国家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的构建,清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粮食储备中的职责,旨在构建一个协同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粮食储备体系。在具体管理方面,该法对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和动用等关键环节制定了明确的规范,确保了粮食储备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此外,法律还强调了加强粮食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鼓励对粮食储备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提升粮食储备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率。

朱列玉:这部法律奠定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和粮食安全治理的基本框架,集中体现了粮食安全保障各利益相关方普遍关心的问题,围绕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确立了多项法律规范和制度,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认为,粮食安全保障法的施行正当其时,对筑牢我国粮食安全的法治基石意义重大。

▶▶▶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记者:农民是粮食生产的主体,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如何让农民“种粮不吃亏”,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方面有哪些体现?

程永波:粮食安全保障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种粮农民获得稳定收益,具有深远影响。一是角色定位与权益保护。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种粮农民在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对他们积极性和权益的保护,从而增强了农民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的信心与决心。二是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该法规定国家将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的投入机制,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来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这意味着种粮农民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种植效益。三是社会资本的引导与支持。该法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领域,为种粮农民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促进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四是金融服务与农业保险。该法要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合理、灵活的金融服务,以支持粮食生产。

朱列玉:政策扶持是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我举个例子,中央财政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200亿元,用于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这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稳定了种粮收益,从而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可以说,国家通过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补贴农民种粮成本、设立粮食生产保障基金等方式来激发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此外,提升种粮农户的积极性和收益,还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机制确保种粮农户有钱赚。如,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在粮食主产区进行政策性的收储,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农民利益。以玉米为例,除了作为饲料和淀粉的原料外,玉米还可以作为药品、营养品等原料,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潜在价值,可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

赖应辉:国家财政每年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资金达4000亿元以上。以福建为例,每年财政预算支持粮食生产资金1.5亿元以上,其中,安排4800万元用于省级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此外,为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2024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将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后,将2024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定为每50公斤127元、129元和131元。一旦主产区粮食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在批准生产区域内就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实行应收尽收,确保生产的粮食能及时卖得出,确保种粮农民基本收益。

▶▶▶扎实推进粮食安全保障法贯彻实施

记者: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何推动该法更好实施,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发力?

赖应辉: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提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现在,政府储备粮储备期间,除了企业经常性自查外,国家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力量对各类粮油库存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充分把握这一重大机遇,坚决扛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坚持以良法善治引领粮食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一是要抓好学习宣传,提升依法行政思维。组织开展学习研讨、专家解读等系列活动,推动广大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完备制度体系。系统梳理粮食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妥善处理好衔接和过渡问题。对与粮食安全保障法相冲突、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抓紧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对空白领域、薄弱环节,要加强建章立制。三是要全面落实法律,推动任务落实落地。要逐条对照粮食安全保障法中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质量安全等方面规定,细化实化具体工作举措,抓好贯彻实施。

程永波: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提高公众对粮食储备安全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加强粮食储备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投资建设和改善粮食储备设施,采用现代化的储存技术和设备,提高粮食储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024-06-18 本报记者 李元丽 ——全国政协委员解读护航“天下粮仓”的保障法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63560.html 1 筑牢我国粮食安全的法治基石 63,560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