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养老保障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人口出生率下降,劳动力人口减少,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步伐加快,养老保险体系正面临诸多风险挑战。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性、公平性有待完善,“三个支柱”结构有待优化,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赤字压力,新业态劳动者养老保险政策有待破解,社会保险法亟待修订完善,等等。
养老保障是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此,建议:
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中央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对基本养老金的筹资和支付责任,明确养老保险权益随劳动力流动的管理方式,优化、简化养老保障基本制度结构,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真正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加快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引入弹性机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这是既能“开源”又能“节流”的政策工具。同时,也要区别对待,分区施策、统筹兼顾,对高海拔、艰苦边远的地区,在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年龄上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合理确定政府、单位、个人的筹资责任,适当降低第一支柱筹资缴费负担,逐步降低基本保障比例。重点解决好补充保障制度的税收激励问题,激发参保主体积极性。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比例,尽快实施企业年金自动加入试点。加大个人养老金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双向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个人养老金领取门槛,兼顾参保人在非常规状态下的资金需求。
加快研究适合新业态劳动者特点的养老保障模式。放开新业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对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补助制度,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奖补,推动各省进一步放开外省户籍新业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保限制。加大对用工平台监管力度,由平台和劳动者共同分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适当降低新业态劳动者缴费门槛,引导鼓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完善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社会保险法,以适应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法律实施中职责不清、执法不力等问题,维护法律权威。适时制定出台单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切实解决养老保险领域结构分散、制度碎片化分割化问题,增强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