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把我国的粮食安全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护粮,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眼下时值夏粮收购旺季,各地正开足马力、优化举措,全力保障夏粮颗粒归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始终把解决好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认真贯彻落实“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从2013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连续九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实现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从202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开始实施,把我国的粮食安全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护粮,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耕地存在不断减少的趋势,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膳食结构改善,对粮食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所以,我国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要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要时刻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按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要求,扎实做好粮食安全各项工作。
当前,我国农民种粮收益比较低,有些地方种粮补贴不到位,就出现耕地抛荒现象。而为了保护耕地,确保粮食生产,地方政府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粮食生产。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为此,除提高农民种粮比较效益、鼓励种粮积极性以外,还应对产粮大县进行利益补偿,调动其抓粮积极性。
首先,由中央统筹产销区利益补偿。现在粮食市场已放开,粮食自由流通,销区消费的粮食无法明确直接来源于哪个产区,同理,产区的粮食也无法知道具体由哪个销区消费。可根据粮食产量,由中央按统一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其次,所有的粮食产区都应得到补偿。粮食主产区中有销区,销区中也有粮食产区。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所以,只要是生产粮食,农民都应得到生产补偿。
第三,应以县级为地方抓粮利益补偿的受偿单位。组织粮食生产主要是由县级承担,同时,县级财政能力较弱,特别是产粮大县,大量的资金补助了粮食生产,影响了一些民生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理应得到补偿。此外,调整种植结构,理顺粮食市场价格。目前,我国粮食有些品种消费有余,有些品种严重不足。要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产量不足品种的种植补助力度,促进生产。以市场机制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粮价与经济发展相匹配,推动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民政府参事、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