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乡村振兴

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多杰热旦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7月30日   第 09 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战略重点、主攻方向、根本保证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决心。全会对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做出了科学谋划,指明了方法路径,完全符合农村发展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必将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正处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作为亿万农民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着眼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围绕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实做细。

一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第一轮15年和第二轮30年的承包期限内,我们一直坚持以家庭为单位,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但从实际看,45年的时间内至少出生两代人,有的家庭“增人多”,有的家庭“减人多”,势必会产生人均土地面积差距过大的等问题。我们调研中了解到,青海有3个村已在2023年率先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了保障外嫁女权益、缩减集体机动地、收回消亡户承包地、处置非本集体成员承包地、变更户主等延包方法路径。因此,土地延包试点中,在坚持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的政策导向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重点围绕消亡户、非本集体成员、分户合户等方面,探索延包有效路径。尊重当地农民的习俗及意愿,涉及合户、分户等情况的农户应重新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对于进行互换承包地的农户而言,应按照互换后的地块信息重新签署承包合同;对于整户消亡、家庭内部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况,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归集体统一发包。顺应进城落户农民的意愿,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和退出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承包土地有偿退出路径。

二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既是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资源配置,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式。需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做好经营权流转的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综合考虑土壤条件、区位条件、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等因素,根据种植粮食、露天蔬菜、设施农业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价格。加强流转情况监测,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制度,落实乡镇、县、市州审批,省级备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查审核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合约,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对转入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核查评估,必要时在合同中明确缴纳一定担保金,有效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问题。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加上管理的滞后,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在目前的改革试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村集体经济发展薄弱,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难以落实或达不到农民心理预期,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研究制定宅基地有偿退出有关办法,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宅基地供需差异,明确一次性补偿、按年补偿、抵押贷款补偿等相关内容,制定一定年限内未使用宅基地由村集体有偿收归重新分配等政策措施。深入探索宅基地跨集体流转问题,畅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资利用宅基地,盘活农村闲置房地资源的有效渠道,探索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交易对象向县域、地(市)域到省域逐步放开办法,促进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让农村宅基地和城市土地一样具有市场价值。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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