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协商议政

全国政协委员张光奇:

调整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定级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8月15日   第 03 版)

案由: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事件等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中,分别把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为重大和较大两个等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主要把人员伤亡、人员转移、经济损失、对环境的危害、影响人群、跨越行政区域级别作为事件分级依据,前面几项均符合事件分级的一般规定,但突发环境事件跨越行政区,不一定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就大,影响的范围就宽。如果事故就发生在市(州)、省界边,可能一般事故就会上升到较大或重大事故,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划分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原则不符。同时,对比同样是事故灾难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均只把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作为事故分级的依据,都没有涉及跨行政区的内容。而突发环境事件中水、气污染物会以河流(或地表径流)和大气等为载体扩散和移动,当事件发生在距行政区边界较近,无论事件大小,很容易造成跨越行政区边界,造成事件升级,甚至可能由一般事件上升为重大事件,从而产生事件应对指挥部级别上升。

在环境安全防控中,涉及环境风险物资的固定点源,因位置固定、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和数量清晰,可以通过日常环境管理,提前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当前公路、水路、铁路、管线的运输是省与省之间物质、人流交换的主要场所,线路很长,常跨越一个或多个省级行政区,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时有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更是难以防范,在行政区边界附近一旦发生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影响大小,极易造成事件升级,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一般事件都会因分级标准上升到较大或重大事件。

建议:

一、对于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为重大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事件等级划分为较大的标准,应给予调整。

二、对跨省界、跨市(州)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适当提高事件应对级别,但应更多考虑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回归事件定级原则。在划分等级时应增加污染物种类数量(如涉及重金属、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范围或距离、污染物危害程度、应急处置时间等条件,而不是沿用跨省界就重大,跨市州就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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