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对维护国家财政安全、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取得较明显成效,但问题仍不容忽视。为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同时发挥好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建议:
一、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机制。优化地方政府、放贷银行、融资平台三方联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了解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逐项目明确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探索建立监管问责的集中会商机制,统一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罚依据,严肃问责纪律。坚决整治违法担保及其他不规范行为。
二、控增量、化存量,加快债务风险化解计划进度。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其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大风险项目识别力度,及时精准“拆弹”。对历史存量资产,研究如何变成产权。同时把经常性地方国有资产运营收入变为地方长期的综合财力。
三、堵后门、开正门,进一步将隐性债务显性化、规范化。一是监督地方政府严格遵守预算法,举债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强化预算内外约束。二是通过推进优质国有资产整合、授予特许经营权、提供优惠政策、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大对城投公司发展转型的支持。三是充分发挥债券工具的融资功能。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对于一些有收益的项目,试点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减轻利息负担和偿债压力。
四、处理好债务风险化解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化解债务风险过程中,应认真甄别和保障合理项目的资金需求。正确使用债务资金,着力提高投资有效性,以增强偿债能力。用时间换空间,在高质量发展中缓释债务风险,降低公共风险水平。近年完成隐性债务化债计划确有困难的,可锁定总额、拉长年限,缓解地方压力。
五、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测体系,实施动态预警。首先,制定统一口径,明确界限,盘清隐性债务底数,协调解决债务甄别中的细节问题。其次,加强信息强制披露管理,在地方经济状况、财政运行状况、项目偿债能力等方面实施多维度监测,及时掌握地方政府负债情况,持续做好风险预警。